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朱*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朱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,本院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原告王**与被告朱*健康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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