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与被告胡**、胡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,本院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原告胡*与被告胡**、胡**健康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
郭**等与汪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郭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黄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黄**侵权执行裁定书
于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*与北京**山分局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段月贞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穆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诉宗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