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兵与被告蒲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冯大兵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原告冯大兵与被告蒲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,由原告冯**负担(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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