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案由:健康权纠纷
本院认为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李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李**在交费期限内,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
芦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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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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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*等与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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