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志平诉被告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芦志平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芦**撤回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,由原告芦**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
武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胡*与胡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翟**与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等与汪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冯大兵与蒲泽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朱*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胡*与胡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于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