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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*等与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(反诉被告)朱**、张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朱**、马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**、张**于2013年9月5日,反诉原告朱**、马*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朱**、张**,反诉原告朱**、马*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、反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朱**、张**撤回起诉。

二、准予反诉原告朱**、马*撤回反诉。

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,由原告朱**、张**负担(已交纳)。

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,由反诉原告朱**、马*负担(已交纳)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三年九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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