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(反诉被告)朱**、张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朱**、马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**、张**于2013年9月5日,反诉原告朱**、马*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朱**、张**,反诉原告朱**、马*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、反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准予原告朱**、张**撤回起诉。
二、准予反诉原告朱**、马*撤回反诉。
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,由原告朱**、张**负担(已交纳)。
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,由反诉原告朱**、马*负担(已交纳)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三年九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