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肖**与被告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肖**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肖**撤回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
于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*与北京**山分局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段月贞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穆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诉宗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董**与黄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段仲学与北京金海**东坝分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高**与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康**与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