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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案由:健康权纠纷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王**在交费期限内,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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