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邢**与被告崔**、宗×1、高**、刘**、赵**、赵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邢**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邢**撤回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
杜*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刘**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
耿*与杜**侵权执行裁定书
芦**与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冯大兵与蒲泽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与王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李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等与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邵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