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**与被执行人宋**(2014)蓟民初字45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,执行中查明,被执行人宋**,年迈多病,无收入,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,所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**各项经济损失7573.53元,短期难以执行。依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4)蓟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。
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