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李**、李**与被上诉人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上诉人李**、李**均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3)丰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上诉人李**,上诉人李**和李**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**,被上诉人张**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3)丰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