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李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4)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4)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。
二、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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