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李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4)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4)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。

二、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