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谢**、娄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(2013)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,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**、委托代理人罗**、曹**,被上诉人谢**的委托代理人梁**,被上诉人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娄瑞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(2013)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