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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某与谢**、娄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谢**、娄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(2013)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,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**、委托代理人罗**、曹**,被上诉人谢**的委托代理人梁**,被上诉人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娄瑞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(2013)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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