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蔡**与被告邱超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、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,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.00元,依法减半收取25.00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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