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关于王**与裴**、齐**健康权纠纷一案(2014)围执字第110-1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关于王**与裴**、齐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2)围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裴**已和解并履行完毕,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。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2)围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,予以结案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