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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**与樊**、袁*、袁*、袁*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袁**与被上诉人樊**、袁*、袁*、袁*健康权纠纷一案,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(2014)沈**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,袁**不服该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朱**担任审判长并主审,与审判员郭净、代理审判员孔**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袁*见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袁**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袁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,减半收取655元,由上诉人袁**负担,另655元退给袁**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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