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娇诉被告刘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依法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
韩**与韩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沈阳**限公司与郭*、沈阳**限公司本溪分公司、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顾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任显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邹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梁**、裴**与梁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迟**与高俊**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宁**与王*、贾申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吕**、周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