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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与任显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杨**因与被申请人任显福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(2015)本民三终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杨**申请再审称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、第六项的规定,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,提起再审,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。理由:1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。申请人只是推了任显福一下,没有对任显福造成身体伤害;任显福住院的心脏检查报告结果没有心脏病。2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。公安机关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,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50%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**是否应当承担任显福心脏病复发住院50%的赔偿责任。

第一、关于原审认定事实的问题。原审是依据本溪市公安局北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任**在本溪北营钢**司职工医院的病志确认的相关事实,杨**并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,故原审确认相关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。杨**提出其既未对任**身体造成伤害,任**也没有心脏病复发,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,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再审主张,对该再审理由,本院不予采纳。

第二、关于杨**承担50%赔偿责任的问题。因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各不相让,杨**的推搡行为是导致原就患有心脏病的任**心脏病复发的诱因,故原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和《最**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**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判决结果并无不当。关于杨**提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,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。

综上,杨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、第六项规定的情形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杨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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