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孙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13)平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13)平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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