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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**与申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崔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3)桓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崔**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崔**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崔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,减半收取二十五元,由上诉人崔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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