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韩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(2014)明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(2014)明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王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百胜餐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罗**与李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诉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辽宁康**有限公司、中国平安**司辽宁分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沈阳**限公司与郭*、沈阳**限公司本溪分公司、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顾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任显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潘**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