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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*与韩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韩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(2014)明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(2014)明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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