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受理原告罗*成诉被告李*、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,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六条第(一)项,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
王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与百胜餐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郭**诉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马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某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韩**与韩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沈阳**限公司与郭*、沈阳**限公司本溪分公司、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顾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任显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