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罗**与李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罗*成诉被告李*、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,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六条第(一)项,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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