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*哲诉被告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、被告双方争议较大,本院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终结诉讼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
马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某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耿**、宋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张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韩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沈阳**限公司与郭*、沈阳**限公司本溪分公司、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顾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本溪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任显福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