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于某某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,由原告于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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