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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**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潘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4)桓*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(2014)桓*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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