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乔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(2014)溪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乔**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乔**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乔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八元,减半收取九十九元,由上诉人乔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