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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古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(2014)明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古**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古**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古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元,减半收取五百一十五元,由上诉人古延博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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