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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代**因与被申请人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3)抚中民一终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代**申请再审称:代**并没有伤害张**,张**头部也没有受伤,张**是伪造证据敲诈勒索,请求法院调查取证。原审程序违法,剥夺了代**的答辩时间和辩论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的规定,请求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,确认了代**打伤张**的法律事实。经审查,二审对证据的分析与采纳符合民事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,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不当之处,审判程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。在再审审查期间,代**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,由于本案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,并非普通诉讼程序,因此,无法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。

综上,代文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代文娟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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