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吕*因与被上诉人董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(2013)铁东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吕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吕*撤回上诉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吕*撤回上诉,本案按原判决执行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吕*承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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