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吕*与董*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吕*因与被上诉人董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(2013)铁东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吕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吕*撤回上诉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吕*撤回上诉,本案按原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吕*承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