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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与张**及温**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申请再审人刘**因与被申请人张**及原审被告温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抚中民一终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刘**申请再审称,本案发生纠纷之日,张**将刘**的妻子温**打倒在地后,张**又回家拿刀出来,看见刘**在门口,拿刀过来捅刘**,刘**拿铁锹自卫。张**持刀杀人未遂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再审被申请人辩称

张**提交意见认为,刘**的再审事由不实。事发当日,张**是拎炉灰填沟被温**阻止。张**将拎的第二桶炉灰填到沟里后,刘**用铁锹打张**,张**感到生命受到了威胁,于是张**才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,并向本地派出所报了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刘**对其申请再审事由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,刘**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刘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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