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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翟**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申请再审人吴**因与被申请人翟淑香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3)抚中民一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申请人申请再审称: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。请求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妥善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,但双方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,身体受到损害,对此均有过错,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一、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的判决,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。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一、二审判决,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依据。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吴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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