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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于雷因与被申请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抚中民一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于*申请再审称:王**曾被他人打伤,无法排除其所谓“应激障碍”与上次被打伤的因果关系,对此,王**负有举证责任。法院判决应当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,而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是王**不存在任何精神疾病,因此,于*不应当承担其治疗精神疾病的费用,且王**存在过度治疗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的规定,请求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于*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,且没有提供新的证据。二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,对本案争议焦点和判决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,对证据的分析与采纳符合民事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,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不当之处,于*的再审请求难以支持。

综上,于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于雷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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