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梁**、上诉人裴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12)平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上诉人梁**的委托代理人李**,上诉人裴**的委托代理人李*、李**,被上诉人梁*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12)平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