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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**、裴**与梁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梁**、上诉人裴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12)平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上诉人梁**的委托代理人李**,上诉人裴**的委托代理人李*、李**,被上诉人梁*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2012)平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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