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姜**因与被申请人王*甲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本民三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,现已审查终结。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姜**申请再审称:本案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之规定,请求撤销原判,再审本案。其主要理由是:1、申请人提供新的证人证言,证明被申请人在玩耍时并未受伤;2、原判认定事实依据不足,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营的蹦床处玩耍时并未受伤。
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,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王*甲是否在姜卫合经营的蹦床处玩耍时受伤?因该蹦床所处位置并无监控录像等影像资料可以还原事发经过,故原判依据姜卫合自认的王*甲在蹦床玩耍、王*甲母亲报警、双方发生争执及王*甲受伤入院检查等时间、事实,认定王*甲系在姜卫合经营的蹦床玩耍时受伤并无不当。姜卫合提供的证人孙某某证言,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,故此再审理由,本院不予采纳;
本院认为
综上,姜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驳回姜**的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