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甲与被告某经营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甲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(原告缓交)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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