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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**诉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诉被告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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