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**与被执行人周**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,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农安县人民法院(2014)吉农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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