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**申请执行王*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,现由于申请执行人高**申请本次终结执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3)东城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。待发现被执行人王*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
马**申请郭**人格权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
高**与姜*、苏*、谢**、白**、曹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2015舒执异字1号裁定书
谷**申请颜**侵权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
王**申请付**等侵权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
上诉人于涛与被上诉人周**、何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上诉人许**与被上诉人崔**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
上诉人何*与被上诉人魏*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周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