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高**与王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**申请执行王*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,现由于申请执行人高**申请本次终结执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3)东城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。待发现被执行人王*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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