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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赵**、朱**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张**因与上诉人赵**、被上诉人朱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二上诉人均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(2012)公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赵**、被上诉人朱**到庭参加诉讼,上诉人张**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上诉人赵**对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,并申请重新鉴定。故本案中张**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(2012)公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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