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张**因与上诉人赵**、被上诉人朱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二上诉人均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(2012)公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赵**、被上诉人朱**到庭参加诉讼,上诉人张**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上诉人赵**对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,并申请重新鉴定。故本案中张**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(2012)公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