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**与被执行人徐*(2013)敦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,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付案款4765元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1款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3)敦民初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
何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付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高**与兰海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闫**与苗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麻**与姜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尹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杨茜诉张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由淑*与朱**、武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孙**诉蒋长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**、魏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