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魏**、魏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6元,减半收取38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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