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*与被执行人苏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案款共计8850元。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苏*承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(2014)敦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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