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孙**与敦化**化气站、谭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**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东方液化汽站、谭纯英延**级人民法院(2009)延中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义务。被执行人敦化市东方液化汽站履行案款70400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吉林省延**级人民法院(2009)延中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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