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**与被执行人张**(2013)敦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,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**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**案款4219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1款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3)敦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
杨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孙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许**与尚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何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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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钟*与被告吴*、何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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