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张**健康权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**与被执行人张**(2013)敦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,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**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**案款4219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8条第1款第(1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3)敦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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