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案由:健康权纠纷。
本院查明
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诉被告吴*、何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钟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钟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钟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其他费用50元,合计75元由原告钟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
杨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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