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海诉被告蒋长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*海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孙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孙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
闫**与苗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麻**与姜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姜*与苏*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
范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杜**与何**、代永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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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**、魏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山永礼与赵**、邵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樊**与宫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