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**与被执行人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,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全部案款5843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试行)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3)敦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
杨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孙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许**与尚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何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程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孙**与敦化**化气站、谭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张**与陈**、贺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