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范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**与被执行人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,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全部案款5843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试行)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3)敦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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