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**与被执行人贺**、陈**(2013)敦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贺**、陈**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**案款人民币2067.82元、诉讼费75元及逾期利息;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**在吉林敦化**有限公司大蒲柴支行帐户0790306011010200104968中的存款2193元,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**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3)敦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