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陈**、贺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**与被执行人贺**、陈**(2013)敦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贺**、陈**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**案款人民币2067.82元、诉讼费75元及逾期利息;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**在吉林敦化**有限公司大蒲柴支行帐户0790306011010200104968中的存款2193元,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**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3)敦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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