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**与被执行人徐**、耿**、陈**(2008)敦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徐**的妻子陈**已将案款交至本院,本案现已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08)敦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
杨**与孙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孙**与陈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许**与尚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何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孙**与敦化**化气站、谭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张**与陈**、贺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刘*与宋**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姜*与徐*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