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**与被执行人何**、代永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。被执行人何**、代永嫦给付申请执行人杜**案款9700元,剩余案件受理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杜**放弃,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**、代永嫦承担,现已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(2012)敦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